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职责,对举报问题依法予以查处,并及时反馈查处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