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专项规划,提出年度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