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的原则进行设计、建设或者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户表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倡导使用智能水表。
新建、改建、扩建商住综合建筑的,商用和住宅的供水管道应当分别铺设,单独计量。
户表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倡导使用智能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