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或者雨水收集系统。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中水利用系统或者雨水收集系统。
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