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维修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