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依法划定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立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设立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