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开挖、取土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二)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有害物质;
(三)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化粪池或者污水井(池)等;
(四)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六)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保护标志或者启闭城市供水设施;
(七)掩埋、圈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开挖、取土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
(二)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倾倒腐蚀性及有毒有害物质;
(三)在城市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设化粪池或者污水井(池)等;
(四)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五)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六)擅自拆除、移动、遮挡保护标志或者启闭城市供水设施;
(七)掩埋、圈占城市公共供水设施;
(八)其他损害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