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其他消防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维护管理。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用。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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