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改建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