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以及通过其他便民方式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二十日向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用户改变用水类别、扩大用水范围、变更户名、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二十日向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提出申请,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