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用户;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及时发布受影响区域公告,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影响公共消防供水的,应当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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