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和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标准要求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四)有符合规定的水质检验室,并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五)有经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从事生产和水质检测的专业人员;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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