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供水用水双方权利义务。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不得拒绝用户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供水用水合同到期后,仍存在供水用水事实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通知用户一个月内续签。
供水用水合同到期后,仍存在供水用水事实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通知用户一个月内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