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因水价构成要素中的制水成本、原水费等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时,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任何收取水费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不得自行确定、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用水定额,不得向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或者捆绑收费。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因水价构成要素中的制水成本、原水费等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时,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任何收取水费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不得自行确定、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用水定额,不得向用户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或者捆绑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