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照用水量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逾期未缴纳,经催缴无正当理由仍不缴纳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
因前款原因停止供水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用户;停水原因消除后,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水。
用户不得转供城市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类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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