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条 对贸易结算水表准确性提出异议的,用户或者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有权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
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拆卸安装费、检测费由异议方承担,贸易结算水表可以继续使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及时更换贸易结算水表、承担相关费用,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一个抄表周期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
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拆卸安装费、检测费由异议方承担,贸易结算水表可以继续使用;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由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及时更换贸易结算水表、承担相关费用,并根据检测结果,按照一个抄表周期退还或者追缴超出误差标准部分的水费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