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贸易结算水表进行结算。
贸易结算水表应当依法检定合格。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安装;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予以更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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