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四条 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应当根据需要告知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供电等部门,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