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未经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阀门取水;
(三)绕过贸易结算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贸易结算水表防盗装置取水;
(五)故意损坏或者干扰致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
(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一)未经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控制阀门取水;
(三)绕过贸易结算水表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贸易结算水表防盗装置取水;
(五)故意损坏或者干扰致使贸易结算水表停滞、失灵、逆行;
(六)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