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八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发布一次水质公告。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督监测信息通报制度。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对其供水水质负责,建立健全水质管理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开展水质检测工作,每月向社会公布水质状况,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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