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在发生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在发生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