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四十一条 城市供水设施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有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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