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服务压力的,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再向用户供给的供水方式。
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深度处理设备、水质监控设备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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