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六章 二次供水 第四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计入城市供水运营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供水价格外加收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