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五章 水质安全 第四十二条 直接从事城市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并经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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