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 第三十条 用户享有下列权利:
(一)安全、连续用水;
(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
(三)查询用水业务办理、用水量、水质、水价和水费信息;
(四)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供水专业经营单位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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