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