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水利、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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