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有计划地对老旧供水设施进行改造,适应城市发展需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