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