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