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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