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东营市城市供水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开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8-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