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进行执法的;
(二)对应当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或者对已受理的举报、投诉不予调查处理的;
(三)打骂、威胁或者侮辱当事人的;
(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财物的;
(五)以吃、拿、卡、要等方式刁难当事人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