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9-26 共 5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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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城镇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 第二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县城、镇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五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县(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容... 第六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照明、停车场、集贸市... 第七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教育、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等主管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 第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保持城镇容貌整洁及环境卫生的义务,并有权... 第九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与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所有、使... 第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公共设施、公共... 第十二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城镇容貌标准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维护工... 第十三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十四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风格、... 第十五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杂物和晾晒衣物等有碍城镇容貌的... 第十六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六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得超出原建筑设计外沿,外形、规格、色彩等应当符合... 第十七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构... 第十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道路上设置集贸市场和摊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非主要... 第十九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九条 临街经营业户不得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第二十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卫生。 居住区共有区域内电力、通信、燃气、供水...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主管... 第二十三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镇道路两侧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供电线杆,通信线杆、塔基、基站等设施,供电、通信等...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编制... 第二十五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街巷、居住区选择适当地点或者利用信...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按照再生资源专项规划设置。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地应当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枯枝死树、...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镇水域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 第三十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堆放物品、改建车...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道路新建和改建、园林绿化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城镇环境... 第三十二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识,免费对外开放,确定专人负责保洁。 鼓励商业服务窗... 第三十三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等家畜家禽和食用鸽。依法从事教学、科研或者其他特殊需... 第三十四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实行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活垃圾应当运送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进行处置。 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 第三十六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六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食堂等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存...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规划设置专门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筑垃圾应当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 第三十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八条 居民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 第三十九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禁止带泥上路。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 第四十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手续。 集中管理的...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维修、清洗站(点)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二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祭祀物品...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 第四十七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 第四十九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九条 对重大违法行为、多次违法拒不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通报其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条 阻碍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 第五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十一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