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