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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