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或者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相关设施、敷设管线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要求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封闭建筑物阳台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摊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可以扣押当事人的经营物品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五)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门店招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不符合专项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利用城镇道路附属设施设置宣传条幅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的,没收渔具,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予以没收,并可按照每只(头)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一)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或者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相关设施、敷设管线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要求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封闭建筑物阳台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在道路两侧、广场、公园以及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场地设置摊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的,可以扣押当事人的经营物品以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按照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一百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五)临街经营业户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六)门店招牌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不符合专项规划或者设置技术规范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利用城镇道路附属设施设置宣传条幅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的,没收渔具,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九)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十)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的,予以没收,并可按照每只(头)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