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凡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