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履行维护管理责任,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