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城镇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祭祀物品等;
(二)随地吐痰或者便溺;
(三)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袋、饮料瓶(盒)等废弃物;
(四)随意倾倒、抛撒生活垃圾、污水;
(五)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提供场地;
(六)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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