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辆维修、清洗站(点)所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等污染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