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畅通、整洁卫生。
居住区共有区域内电力、通信、燃气、供水、供热等各类管线及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不得乱拉乱设;出现损坏的,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居住区内禁止违法搭建,以及在共有区域内摆摊设点、乱堆乱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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