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九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九条 临街经营业户不得超出门、窗进行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摆放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