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八条 禁止在城镇主要道路上设置集贸市场和摊点。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非主要道路、天桥、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摊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居民生活和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前提下,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经批准设置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经营,保持整洁有序,及时清理垃圾。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镇非主要道路、天桥、广场、公园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摊点以及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居民生活和广泛听取居民意见的前提下,在本辖区内划定临时设摊经营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经批准设置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及要求进行经营,保持整洁有序,及时清理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