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城镇道路的养护、保洁单位,应当保持道路路面的完好、整洁。发现路面损坏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发现路面有杂物时,应当立即清理。
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在半小时内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城镇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每日巡查不少于一次。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在半小时内设立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装、更换或者正位;未及时补装、更换或者正位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