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的,应当依法报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道路新建五年以内、大修三年以内不得挖掘、敷设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挖掘道路应当防止影响容貌。挖掘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挖掘完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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