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城镇容貌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设置户外广告牌、门店招牌、标语牌、画廊、橱窗、显示屏幕等,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内容健康、文字规范、外形美观、安全牢固,不得遮挡、影响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不得妨碍交通通行。对陈旧毁损、色彩剥蚀,影响城镇容貌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整修、清洗或者更换;对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加固或者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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