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按照再生资源专项规划设置。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采取围墙、硬质围挡、遮盖等措施,保持收储场所整洁,不得在收储场所之外堆放废旧物品,不得焚烧废旧物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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