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从事现场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现场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措施;
(四)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在场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禁止高空倾倒或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八)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一)施工现场按照规定标准设置围墙、硬质密闭围挡;
(二)对车辆进出道路进行硬化;
(三)施工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措施;
(四)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在场内堆存的,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安装车辆冲洗设备,保持驶离施工现场车辆的清洁;
(六)按规定排水,不得污染路面;
(七)禁止高空倾倒或抛洒各类散装物料和建筑垃圾;
(八)工程停工、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未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