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九条 城镇水域水面、岸坡应当保持清洁,及时清除垃圾、动物尸体、藻类、油污等废弃物、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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