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公共绿地种植农作物、堆放物品、改建车位等;
(二)擅自利用灯杆、电力线杆、交通指示牌等城镇道路附属设施设置宣传条幅;
(三)在道路两侧、交通路口发放、放置经营性广告、宣传品;
(四)在建(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张贴、涂写、刻画;
(五)在城市水域内设置定置渔网、渔箱;
(六)在城镇道路两侧的护栏、线杆、树木、绿篱等处吊挂杂物或者晾晒衣物;
(七)其他破坏城镇容貌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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