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东营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八条 城镇绿地应当定时进行养护,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枯枝死树、地皮空秃、垃圾杂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